继承内地遗产

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的遗产

问1 我是香港居民想办理继承内地遗产公证文件,中国委托公证文件的文件名称是什么?文件是中英文两种语言吗?

香港居民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中国委托公证文件,继承人愿意继承的,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办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两种类型声明书限于在内地使用,文件只有中文版本。

问2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有期限限制吗?

现时内地法律并无规定限制香港居民去世后继承人需要在何时提出办理遗产继承的请求。理论上,死者死亡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内地政府机构提出遗产承办,因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由于完成内地遗产继承手续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作为获得遗产的支持证据,同时也需要内地机构核对内部登记文件配合遗产继承的确权,时间长不利于证据和记录的保留。故继承人应尽早开始内地遗产的继承程序。

问3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在广州有一个物业。现在我要办理中国委托公证文件继承内地遗产,需要多少费用呢?

这个问题视乎每一个当事人的个别情况而定,每一个个案如有无遗嘱及遗嘱有否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检定等因素均会影响办理费用和时间。办理内地遗产继承公证文件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当事人需要提供案件的基本事实才能评估费用。

问4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母亲健在,有3个成年兄妹,谁可代表继承人在香港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呢?

继承人可以推举某个愿意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香港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一般而言,如死者立有遗嘱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如果死者未立遗嘱的,或死者立了遗嘱但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死者配偶健在的且愿意继承的,可由配偶为声明人;如配偶死亡或配偶年迈的,可推举成年子女中愿意继承者之一为代表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如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可由死者的父亲或母亲为代表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问5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母亲年迈,我的哥哥代表继承人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我的权利会否受影响?

你的权利不会受影响。首先《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是一份法定声明,你的哥哥需要如实披露父亲所有继承人的信息。其次,继承程序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你即使没有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签名,只要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你的权利不受影响。

问6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母亲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在内地有物业和存款及股权。我想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该声明书会确立遗产分配的细节吗?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公证文件是一份确立死者有无遗嘱和死者有无继承人及每一个继承人具体信息的家庭关系文件。声明书的作用是让内地机关了解死者有无遗嘱及死者家庭关系的基本信息,方便内地机关对死者遗产做出分配或处置。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不陈述死者遗产详情,也不对死者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发表意见。

问7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母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在内地有一个物业。我是内地人,需要继承母亲在内地的遗产。我可以做《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吗?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适用于继承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是香港居民,也可以是内地居民。内地人在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时,比较香港居民签署该文件,需要额外提供入境香港的合法证件及逗留入境记录。

问8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在内地有遗产。内地机构要求提供父亲的香港死亡证公证,可以做死亡证的公证吗?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适用于继承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是香港居民,也可以是内地居民。内地人在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时,比较香港居民签署该文件,需要额外提供入境香港的合法证件及逗留入境记录。

问9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在广州有一个物业,没有其他财产。如何确定内地遗产的继承人顺序?

香港居民如无遗嘱,继承内地的不动产(如物业和土地),需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即内地法律。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继承人的顺序,内地法律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没有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问10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父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我们家庭成员对遗产没有争议,为什么律师楼要去高等法院查册有否《知会备忘》呢?

对于香港居民去世未立遗嘱的个案,委托公证人协助当事人出具办理继承内地遗产公证文件-《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其前提条件是,死者的遗产归属在香港没有争议。确定死者遗产在香港没有争议,需查察:
(1)没有第三人就死者的遗产已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及/或取得授予书;及
(2)没有第三人在死者遗产授予程序中登记《知会备忘》文件;
如查察结果显示,有第三者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或已有登记《知会备忘》记录,当事人需先行将争议解决,不能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问11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母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家人清楚母亲生前未立遗嘱。为什么我办理继承内地遗产文件时,律师楼需要向我收取费用在香港律师会查册死者生前有没有另立遗嘱呢?

当事人告知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是一项重要的事实陈述。现实中,死者瞒着亲人在律师行另立遗嘱存放的个案也是偶有发生的。在香港律师会查册死者生前有否另立遗嘱存放在律师行,是尽可能做到『死者无遗嘱』这一事实为不可争议的重要程序。每一位开始办理无遗嘱继承内地遗产程序的当事人需理解开展遗嘱查册程序的必要性。

问12 【婚姻状况查册】我的父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母亲先于父亲死亡。父亲和母亲在香港结婚,婚姻关系死亡前没有变化。我已提供父母香港结婚登记证明书,为什么办理内地继承文件时还需要提供香港政府出具的父亲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供的父母结婚登记证明书是继承内地遗产程序的重要事实文件。为了确保该婚姻关系事实在办理继承内地遗产公证文件之时,其记载的信息仍然是正确的和没有变化的,当事人需要为死者向香港入境处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记录函件》,以便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基础婚姻文件(包括结婚证或离婚文件等)和香港入境处婚姻登记处登记记录是一致的。

问13 【婚姻状况查册】我的丈夫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我们夫妻没有子女。由我为声明人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我已经提供了丈夫的最新《婚姻记录函件》,为什么办理内地继承文件时还要求提供我本人的《婚姻记录函件》证明文件?

由配偶为声明人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个案中,委托公证人需要审核配偶的婚姻状况。为了确保在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之时,声明人和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没有变化,即声明人是死者的配偶,需要配偶声明人提供本人的香港入境处婚姻登记处签发的《婚姻记录函件》为证据材料。

问14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我要办理内地继承文件,我同意先为父亲在香港高等法院和律师会进行查册程序,需要提供什么基础文件呢?

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基础文件如下:
1)死者香港身份证;
2)死亡登记证明书;
3)委托人(即继承人)香港身份证;
4)委托人和死者关系证明,如出生登记证明。

问15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的母亲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留有物业,我不愿继承内地物业,物业由我的哥哥继承。我向哥哥口头表示就可以了吗?

在继承程序中,放弃继承需要当事人书面表示,故当事人需要签署书面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问16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的父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在内地留有物业,需要办理内地继承文件。我不愿继承,我有2个哥哥,我可以将我的继承份额转给我大哥吗?

在继承程序中,放弃继承需要当事人书面表示。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就不再参与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自然失去了对遗产的处分权。故继承人在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时,不得声明将放弃继承的份额转赠给第三人。

问17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母亲在香港去世,我已经做了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现在后悔了,可以吗?

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动,一经签署即有法律效力,原则上是不可推翻的。故当事人在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之前,建议考虑清楚及寻求适当的法律意见。

问18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的丈夫在香港去世未立遗嘱,在内地留有遗产。我和丈夫有一个儿子。我是监护人,想代儿子签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可以吗?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办理声明继承遗产,但监护人不可以代表未成年人办理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因此监护人不能办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问19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的母亲在香港去世,在内地留有遗产,我是唯一继承人。我不想继承遗产,想做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可以吗?

如当事人是死者内地遗产唯一继承人,当事人可以签《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如果当事人签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遗产在内地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建议当事人要慎重考虑。

问20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是香港居民,六十年代在内地出生。我的母亲是内地人在内地去世,我要做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我没有出生证明,无法证明和母亲的关系,可以做吗?

可以做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可以提供原户籍证明。如果原户籍证明无法提供,可以要求移居香港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出具一个证明,写清楚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当事人本人姓名和香港身份证号码,作为亲属关系的辅助证据。

问21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我是香港居民,母亲健在,在内地有2个物业。我想签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用于放弃继承将来母亲死后的遗产。可以做吗?

不可以做。继承权始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办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登记证明。

问22 【内地继承无遗嘱】我的父亲在香港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从开始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中国委托公证文件到完成,大约需要多久呢?

完成文件所需的时间视乎每一个当事人个别情况而定。由于需要遗嘱查册,受查册期限所限,如文件/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一般而言,大约需要45天-60天完成工作。

问23 【内地继承有遗嘱】我父亲生前在香港立有遗嘱,我是否要先完成父亲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才可开始继承内地遗产程序?

目前内地法律并无限制规定要求香港居民去世后,继承人必须先完成死者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程序及完成遗产在香港的分配后,才可以办死者内地遗产的继承。所以,理论上死者去世后,如死者遗产在香港没有争议,任何时间继承人可以开始内地的遗产继承程序。

问24 【内地继承有遗嘱】我父亲去世立有遗嘱,我已办妥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是否会方便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公证文件呢?

是的。如遗嘱已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高等法院签发的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是一项法庭命令,是遗嘱在香港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委托公证人无需就死者有无遗嘱及死者遗产在香港有无争议进行查册,当事人可提供基础文件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问25 【内地继承有遗嘱】我母亲去世立有遗嘱,但我未办妥高等法院的检定程序,想先办理继承内地遗产公证文件,可以吗?

可以的。但由于遗嘱未办妥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程序,委托公证人需要安排向香港高等法院查册有否知会备忘登记和安排向香港律师会查册死者有否另立遗嘱查册,同时工作程序中,因遗嘱在香港订立,继承人还需委托香港律师出具该遗嘱在香港是合法和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独立办理公证。工作的程序相对复杂。

问26 【内地继承有遗嘱】我父亲的遗嘱已办妥高等法院检定,办理继承内地遗产公证文件大致时间表?

如遗嘱已完成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工作程序相对简单。如当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各项文件,当事人面签《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后,提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转递章,约需时3-5个工作日完成。

问27 【内地继承有遗嘱】我父亲的遗嘱已经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检定,高等法院已签发授予书即遗嘱认证。我父亲的遗嘱认证在内地有法律效力吗?

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检定的香港遗嘱及获高等法院发出的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如内容没有和内地法律相抵触,根据内地法院的判决,内地法院承认遗嘱是具备法律效力。

 

【内地案例参考:广东省案件编号:2019粤06民终220号。该案中,邹某生前在香港立有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香港居民)、女儿邹某兰(香港居民)、女儿邹某洁(香港居民)三人平均继承其全部财产。 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其妻赵某在2017年1月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出具的《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妻赵某到内地承办遗产,调查中发现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自2016年8月23至2016年9月7日期间支出人民币513.34万元,转入邹某在内地的女儿邹某红的银行账户中。妻赵某要求邹某红归还,协商未果。妻赵某以邹某红为被告向佛山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接受香港律师行就香港法律及文书出具的法律意见,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检定的法律效力,判决妻赵某方胜诉,被告需归还从死者账户转出的款项。 】就这一问题,当事人就具体的个案,建议寻求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

问28 【香港死亡证明公证】我父亲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办理内地遗产继承工作中,内地机构要求提供我父亲的死亡登记证明书公证文件,可以做死亡登记证明书的公证吗?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在香港或者继承人是香港居民,不能单独就死亡证明进行公证,建议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在该公证文件中,除其他文件外,会包含对死亡登记证明书的公证。
问29【香港死亡证明公证】我的父亲是内地居民,在香港旅行时意外死亡,父亲的继承人全部是内地人,遗产全部在内地。内地机构要求提供父亲香港死亡登记证明的公证件才能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可以做吗?
由于死者及继承人和香港没有联系,可以单独办理香港死亡证的公证,用途为用于继承内地遗产,但需要提供死者及继承人全部是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问29 我需要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贵方可否在电话中给予报价和解释工作流程?

由于死者及继承人和香港没有联系,可以单独办理香港死亡证的公证,用途为用于继承内地遗产,但需要提供死者及继承人全部是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问30 我需要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贵方可否在电话中给予报价和解释工作流程?

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同时每个家庭的具体个案也不同。建议添加Whatsapp号码或微信,提供个案基础信息,评估费用。当事人同意报价后,先发证件扫描件给我司准备草案。草案核对正确后,按约定时间来面签声明书。

问31 我已到贵司面签继承内地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我的哥哥已签《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是否当场可以领取2份文件?

当事人在面签声明书后,文件需要提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转递章,2-3个工作日完成盖转递章手续。

问32 完成盖转递章手续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文件,是否由贵方直接寄到内地公证处?

现行工作规则并没有明文要求《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必须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将公证文件直接转递至内地公证处,当事人可以自行领取。但若当事人办理继承的内地公证处有直接转递的要求,可以提前告知,做出安排。

问33 【内地遗产继承】我爷爷去世,在内地遗有物业。爷爷有3个子女,现在1个子女同意继承,2个子女同意放弃。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是否只写同意继承的子女资料就可以了?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的文件内需要写清楚死者所有有权继承的继承人信息,无论是否放弃。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由愿意继承的继承人代表签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每一人单独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问34 【继承内地遗产】我爷爷去世,有2个儿子,在内地遗有物业。爷爷生前表示想把内地物业送给我和弟弟,但没有立遗嘱。我爸爸和叔叔健在,我和弟弟可以继承爷爷在内地的物业吗?

不可以。爷爷内地物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爷爷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爷爷父母配偶去世,子女健在,爷爷无立遗嘱的,内地物业需由其子女继承,而非孙子继承。

问35 【内地遗产代位继承】我爸爸去世,无遗嘱,有3个儿子,其中我哥哥先于爸爸去世,留有3个儿子。大哥的儿子可以继承大哥享有的遗产份额吗?

可以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哥的3个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大哥应享有的遗产份额。

问36 【内地继承手写遗嘱】我爸爸在香港去世,在内地遗有物业,爸爸在香港立了手写遗嘱,没有见证人。手写遗嘱没有在香港办理遗产承办。现在爸爸手写的遗嘱要到内地使用,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文件,可以做吗?

对于死者有香港遗嘱,但没有办理遗嘱香港遗产承办的个案,在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时,除了需要履行基本的工作程序,如高等法院的查察和律师会的查册外,还需要提供一份由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该遗嘱的合法性。
由于上述问题中爸爸的遗嘱是自行定立,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也无人能够证明当事人订立遗嘱时的健康状态,因此要取得该遗嘱是合法的香港律师法律意见书在技术上是有难度的。除非取得该法律意见书,否则无法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问37 【内地继承监护人签声明】我和妻子已于2022年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1名子女。前妻2023年3月在香港去世,无遗嘱,在内地遗有物业。 1名子女为10岁,现子女要继承母亲内地遗产,我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做《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办理内地遗产继承吗?

按内地法律,父母配偶和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前妻的父母健在,又不放弃继承的,首选父母任何一人为《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签署人,办理内地继承遗产公证文件。如果死者父母已去世或者父母均放弃继承遗产的,可由子女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代表未成年子女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继承死者的内地遗产。

问38 【内地遗产物业转名流程】我要办理继承内地物业,继承内地物业转名流程怎样?

内地国土广阔,各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对办理继承内地物业转名的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或不尽相同。当事人可以大致参考下面的流程展开继承工作:
1)办理开始前,先咨询拟继承的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和房产登记部门,询问继承遗产物业办理转名的文件要求包括需否先在房产登记部门做好不动产查询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查询工作(比较理想的是,在咨询过程中,记录目标公证处的联络方式或联系电邮,此举的目的是方便下一步将香港公证文件的草稿事先给内地公证处审核及在继承过程中查询);

2)回香港联络委托公证人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如适用);
3)将委托公证人准备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草案提交给内地公证处审核,取得内地公证处对草案的认可(此举可避免香港公证文件办完后,被内地用文机构认为不符合要求或要求在某些地方进行修改,已完成的文件在内地不能用,浪费人力和物力);

4)在咨询内地公证处对草案意见的同时,和内地公证处工作人员确认,香港公证文件的副本是否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转递到内地公证处。如需要,问清楚收件地址和电话(此举可避免当事人亲自把完成的香港公证文件正副本送到内地,内地用文机构却要求公证文件的副本需从香港直接转递到内地用文机构。当事人再将公证文件的副本带返香港,重新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转递,增加当事人办理过程中在中港两地之间的奔波);

5)草案获内地用文机构同意后,安排约见委托公证人,签署声明书,由委托公证人办妥盖章转递及副本转递手续(如适用);

6)对于有副本转递要求的个案,当事人需查询公证文件的副本是否已经转递到达内地用文件机构(此举可避免当事人到达了内地公证处,但因副本未送到内地公证处而不能办理继承遗产的相关手续的情况发生。如果公证文件的副本超过合理的时间未送到内地的用文机构,当事人可联络办理文件的委托公证人安排查询副本文件的运输路径);

7)得到内地公证处确认文件已经齐全后,携带香港公证文件的正本及其他文件,前往内地公证处办妥内地遗产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书;及其后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办妥继承物业转名手续,过程中还能涉及税费清缴。
(注:办理继承内地物业转名的程序相对复杂,如果各位当事人办理过程中还涉及其他细节需要留意的,欢迎将办理心得与我们分享,工作目标是不断更新办理流程,可以使今后要办理继承内地物业转名的朋友更加方便处理整个流程)
 

问39 【离婚暂准令期间配偶死亡】春桥和丈夫在2023年12月10日获得香港区域法院颁发的暂准离婚令。十天后丈夫意外死亡。丈夫未立遗嘱,在内地遗有一个物业,春桥现在要办《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可以办吗?

在香港离婚诉讼中,法庭发出的标志婚姻终结文件是离婚绝对令。如果法庭认为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没有争议,离婚暂准令可以在发出后的六个星期后当事人向法庭申请颁发离婚绝对令。在离婚暂准令期间,婚姻关系并没有结束。因此,如果丈夫在离婚暂准令期间死亡(丈夫没立遗嘱),妻子仍然是合法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妻子有权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春桥可以是声明人,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问40 【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前处置遗产】志明有2兄妹,父亲于2023年12月10日在香港去世,无遗嘱,在内地遗有一个物业,马上要拆迁。志明要求委托公证人做一份《授权书》,内容是妹妹授权他办理父亲物业拆迁的手续。文件的用途是“同意拆迁和收取拆迁款”。该份《授权书》可以做吗?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获得的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并不是直接的处分权。在办理物业拆迁手续之前,志明首先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完成确定继承人的人数及查册死者有无遗嘱的程序。完成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后,到内地政府机构办理父亲物业的继承手续,将物业转名至特定继承人的名下。因此,在完成遗产继承手续之前,志明妹妹不能办理的《授权书》。

问41 【内地有遗产税吗? 】纪文的母亲一直在内地经商,在内地有大量的资产。纪文母亲于2023年3月去世。纪文继承母亲在内地的遗产,在内地是否要交遗产税?

内地目前还没有遗产税的法律规定,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不需要在内地交遗产税。但遗产转名(如物业转名/股份转名)会涉及各项税费,继承人需要按内地法律规定缴付。

问42 【出售内地遗产物业款项汇到香港】慧明继承了父亲在深圳遗产物业,希望将遗产物业在内地出售,出售款项可以汇到慧明的香港银行账户吗?

内地实行外汇管制,任何款项汇到境外(包括香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财产转移包括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可以依法将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汇出境外的行为。内地法律是允许海外继承人继承内地遗产后转移到海外。考虑到前述暂行办法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及各地政府具体做法可能有不同,如香港的继承人有愿望将遗产物业或其他财产在内地变现后汇回香港的,建议事先咨询财产所在地的政府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

问43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丹丹的父亲死亡,在内地有物业。丹丹有两哥哥,同意放弃继承。两位哥哥要求签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可以吗?

放弃继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动,需要当事人书面表示。每一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要独立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以便记录继承人的意愿。

问44 【继承内地遗产】春桥的父亲和母亲均已死亡,父亲在内地有一间祖屋。母亲在内地没有物业。春桥在办理继承内地物业时,内地工作部门要求证明母亲的父母资料,为什么?

按内地继承法律的规定,死者的父母和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故母亲是父亲内地祖屋的继承人之一。
母亲的遗产由哪些继承人继承,需要有一份文件加以说明。故内地部门要求写明母亲的父母资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母亲没有独立名字持有的财产及母亲只有一次婚姻,为节省继承人的成本及时间,可以考虑将母亲的父母信息一并写入为继承父亲遗产而准备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当然,文件的安排需要事先得到内地用文件部门的同意。当事人在香港签署声明书前,需先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草案提交内地工作部门审阅。内地部门同意草案后,再安排在香港签名。

问45 【继承内地遗产】纪文的母亲死亡,在内地深圳有一间物业。纪文有3姐妹其中大姐家经济条件较差。纪文希望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中写明,大姐可以继承母亲遗产的二分之一。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可以写上遗产分配安排吗?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是确定死者有否遗嘱及其有多少个继承人的文件。同时也是让声明人作出愿意继承死者遗产的意思表示。声明人并不担任遗产分配的角色。因此,声明人不能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作出任何遗产分配的安排。有关遗产的分配,可以在完成继承程序后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

问46 【所有继承人要求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上签名,可以吗?】 慧心有5兄妹,父亲去世,在内地有5个物业。慧心来律师楼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要求是5兄妹均需要在声明书上签名,声明书是否可以处理?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是确认死者有否遗嘱及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也即是继承人的状况。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只需要声明人签名即可。声明人即继承人之一签署这份《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文件,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也没有剥夺其他继承人的权利;遗产继承开始后,其他继承人只要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自始至终是遗产的继承人。故此《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并不需要慧心5个兄妹共同签名。

问47 【内地遗产分割前,签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的继承人想反悔】春桥有3姐妹,父亲死亡在内地有一个物业。大姐已经签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现在春桥父亲的遗产物业还没有处理,大姐家人反对放弃。大姐要求签一份声明,声明内容是:已签名和盖妥转递章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无效。在香港可以做这份声明吗?

在内地遗产没有处理前,春桥的大姐如对先前书面表示的放弃继承遗产意愿反悔的,需要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交内地法院决定是否承认其变更意愿。春桥的大姐不能在香港再签声明,表示改变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愿,也不能简单以退回先前签署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公证文书给公证人,要求撤销转递盖章处理。继承人在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之前,务必要考虑清楚及为自己寻求法律意见。

问48 【内地遗产分割完成后,签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的继承人想反悔】刘婆婆有3个儿子,丈夫去世在深圳有一个物业。在继承开始前,3个儿子已经签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丈夫深圳的物业办妥继承并已经转名到刘婆婆名下。现在大儿子反悔,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深圳物业的房产证上。刘婆婆的其他2个儿子反对。大儿子可以要求声明已签署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无效吗?

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是一项重要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考虑。在内地遗产继承分割和处理完成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遗产反悔的诉求,内地法院不予承认。刘婆婆的儿子不能再做声明改变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的意愿。

问49 【继承人想放弃继承银行存款,但要保留继承遗产物业】乐天的爸爸和妈妈在香港去世,在上海有一个物业及银行存款。乐天有一个妹妹。乐天想继承遗产物业,放弃继承银行存款留给妹妹。乐天平时工作忙,想签一份《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后让妹妹处理。可以在香港签声明吗?

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和处理前。从法理上理解,放弃继承是指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也即是放弃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因此继承人无法在香港签署内容是部分遗产继承和部分遗产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乐天可以考虑的工作方案是乐天或其妹妹在香港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表达愿意继承的意愿。完成内地继承程序后,在遗产分割阶段,兄妹在就遗产分配上协商完成。

问50 【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内地遗产】慧心父亲去世没有立遗嘱,在东莞有一间祖屋。慧心有3兄妹,大哥早于父亲死亡,生前有一个儿子(即慧心的侄子)。大嫂带侄子再嫁。慧心和侄子疏于往来,现在慧心要办理继承父亲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侄子不肯提供出生证明。慧心如何处理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大哥早于父亲死亡,大哥的儿子,根据内地代位继承的规定,是慧心父亲遗产的继承人之一,需要披露在继承父亲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慧心需要提供大哥的身份证、死亡证、侄子的身份证和出生证明等文件,用以证明亲属关系。如果不能提供侄子的出生证明,可尝试向入境处申请核证副本。如果未能取得有关文件的核证副本,慧心需要在声明书中声明未能提供侄子的亲属关系证明。

问51 【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内地遗产】丹丹的父母已去世,在内地3个城市有物业和银行账户存款。丹丹内地的朋友说带了全部证件上去就可以办好。丹丹已经去了内地5次,每一次文件总是不齐。前后8个月,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工作没有进展。不知如何推进内地遗产的继承工作?

办理内地遗产继承的香港继承人需了解,内地和香港实行不同的遗产承办法律。继承人的内地朋友未必熟悉这个这项工作。对于没有争议的内地遗产继承,内地没有遗产承办的法院制度。
同时,内地的政府机关和银行在办理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个案时,不清楚香港死者是否已死亡,有几个继承人,有否立遗嘱,遗产在香港有否争议等细节。在这样的前提下,继承人仅仅自己拿了证件去办理继承,内地的政府机关和银行要判断死者遗产由何人继承是有难度的。
现今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下提供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两份公证文件,是内地政府机关,公证处和银行认可和接受的公证文件。公证文件确定了死者已死亡的事实,死者有否遗嘱,死者的家庭/婚姻状况,继承人身份,遗产在香港有否争议及继承人是愿意继承或是放弃继承的愿意。该两份公证文件为内地政府机关和公证处判断和办理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提供基础文件支持。开始内地遗产继承的香港继承人应寻求专业意见,整理自己个案文件,首先处理好公证文件,加快内地遗产继承的进程。

问52 【内地遗产继承】《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公证文件并不要求写明内地遗产的具体情况如遗产物业的地址或遗产存款数目。在这样的规则下,客户在办理内地遗产公证文件时,是否不需要提供内地遗产的证明资料呢?

现在不少内地遗产的继承个案,处理的是先人祖屋或者是死者移居香港前在内地的资产。内地遗产的登记资料和香港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和姓名不相同的个案,也不是少数。故此,虽然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中不写内地遗产详情,但在工作开始前提供内地的遗产证明资料却十分重要,目的是可以提醒客户收集死者个人资料不一致的证明文件。下面个案说明客户内地遗产资料的复杂情况及在签署声明书前提供内地遗产证明文件的重要性:

 

杨生1948年出生,1970年从内地移居香港,其后在香港结婚,两个孩子在香港出生。 2020年杨生在香港去世,生前在广东某市的乡下从父辈处继承有两间祖屋。现子女前来办理杨生内地遗产的继承,杨生父母已死亡,配偶放弃继承遗产。

 

由于杨生婚姻,子女出生及死亡行为均发生在香港发生,继承文件整齐。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文件草拟过程中,工作人员几次要求子女继承人提供内地遗产物业的证明文件副本。继承人简单回答“在乡下亲戚哪里,无资料”,对此问题没有重视。直到子女面签声明书时,继承人提供2份房产证,要继承的2份房产证登记的所有人是2个不同的姓名。这两个姓名和死者的香港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也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死者有3个姓名。如果不先行解决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和内地的2个房产证所有人3个姓名之间的关系,公证文件在香港即使办妥了,到内地也不一定能使用。工作人员建议暂缓签名。其后建议继承人到死者移居香港前的村委会查询人口登记册,查询2份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在内地是如何形成的。幸运的是,死者生前村委会有档案记录死者在内地的曾用名,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解释两个房产证上姓名和死者的联系。工作人员依据村委会的证明修订声明书草案,将关系人有2个内地曾用名的事实记录在声明书内。同时要求继承人将修订后的声明书交内地用文件机构审阅,取得内地用文件机构预先同意确认,继承人在香港签署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问53 【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内地遗产-婚姻状况查册】办理继承内地遗产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时,必须要查册死者在香港的婚姻状况。如果死者配偶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还需查册配偶在香港的婚姻状况。部分客户认为对死者的婚姻状况很了解,没有必要查册。现实生活中,家人不了解死者过往婚姻历史的情形,也并非个案,参见现实中的下面3个个案。

个案A
黄生1970年在内地离婚,1971年移居香港。 1982年黄生和杨女士在内地登记结婚。杨女士对丈夫1970那段婚姻关系是清楚的。黄生2023年在香港去世。现年71岁的杨女士前来办理先夫的内地遗产继承。按要求,杨女士申请了《无婚姻纪录证明书》。领取先夫的婚姻状况证明时,杨女士形容自己的感受是“晴天霹雳”。婚姻登记处发出的证明记载先夫在香港于1977年还有一段婚姻登记记录,杨女士对此从不知情。
杨女士个案中,先夫存在三段婚姻。第一段(1970),第二段婚姻(1977)和第三段婚姻(1982)。其中第一段(1970)和第三段婚姻(1982)离婚和结婚文件及子女资料是清楚的。第二段婚姻(1977)没有资料。家族中长辈告诉杨女士先夫1977年那段婚姻在香港有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指导杨女士前往香港地区法院查询是否有先夫离婚判决的记录。庆幸的是法庭回复确有关系人第二段婚姻(1977年)的离婚记录,也提供了法庭离婚绝对判决令的法庭红色盖印副本,证明关系人第二段婚姻已经解除。杨女士顺利办妥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

 

个案B
张生1980年在内地登记结婚,其后夫妻移居香港。妻子于2008年在香港死亡;张生于2023年在香港死亡。现女儿乐乐前来办理父亲的内地遗产继承。工作人员询问乐乐父亲生前有几次婚姻,乐乐回答是一次婚姻。随后工作人员发出文件清单,要求办理父亲香港婚姻状况查册。此时乐乐开始说明,父亲在母亲死后曾和一位年纪小10岁李女士交往甚密,但不知有否婚姻关系。其后乐乐领取了父亲香港婚姻状况文件,文件果然记载父亲在2013年在香港有一段结婚记录。因乐乐在父亲遗物内没有找到结婚证书,故向政府申请了父亲第二段婚姻的结婚登记证书核证副本,确定第二段婚姻的配偶是李女士。后经联系亲友,得悉李女士已于2020年在香港死亡,乐乐申请到李女士的死亡证。乐乐顺利办妥《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

 

个案C
死者李生于1970年在内地结婚,于2020年在香港死亡,无遗嘱。在内地有物业2个。其子Alex前来办理《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在查册李生香港婚姻状况时,政府文件记载李生1960年和王女士有段婚姻关系。 Alex全家不知道这段婚姻关系。 1960那段婚姻过去那么久,亲戚朋友也没有人知道王女士存在,也没有王女士任何个人的信息。 Alex提供不到证据证明父亲和王女士的该段婚姻已离婚或王女士已死亡。这个案件只能搁置。

问54 【继承香港居民内地遗产】这是一个凄美的现实继承个案。杨子于1985年和比她大15岁的在香港做建筑工程的同乡王先生在内地登记结婚。 1989年王生在内地用自己的名购买一个物业。杨子和王生没有生育子女,领养了一个女孩小花(1988年出生)。 1995年5月王生在香港的亲戚回来突然告诉杨子,王生已在香港意外死亡,从此王生音讯全无。杨子是农村妇女,没有文化,不识字,并不知如何处理。二十多年过去了,只是守在王生买的那个房子里,带大养女。在偶然一个机会,小花遇见了我们,提及养母想要办理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子,但养母只有一张结婚证和登记在养父名下的房产证,连养父的香港身份证也没有,问如何办继承?

团队工作人员基于对内地涉外结婚制度的了解,当时王生以香港身份到内地办理结婚,是需要提交单身证明等文件。故建议小花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的档案文件。当地民政局告知,婚姻登记工作档案已经移到了当地县档案馆。很幸运在档案馆小花取得了王生1985年在内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文件复印本,文件上有王生的照片,香港身份证号码和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


办理遗产继承,必须要有死亡证。小花和养母不知王生具体死的时间,也没有死亡证。团队工作人员建议她们带着档案馆获得的文件和结婚证明,到香港入境处生死登记处查询有无王生的死亡记录。也很幸运入境处有王生的死亡记录,并提供了王生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对王生死亡日期的记录是“于1995年5月8日在香港被发现约于1-2星期前死亡”。不同寻常的死亡日期描述,折射出凄凉的死亡事实。

 

小花和养母其后再到入境处查册王生的婚姻状况,顺利获得香港政府的无婚姻记录文件(在内地结婚,在香港便是没有婚姻登记记录)。杨子在香港签署《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办妥公证文件和副本转递至内地指定的公证处,顺利完成房产在内地的继承工作。

问55 【香港居民放弃继承内地遗产】珍珍在内地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弟弟2024年3月在上海去世。弟弟没有结婚及生育子女,弟弟的遗产会由在内地的哥哥继承,珍珍放弃继承。哥哥联系内地公证书后,内地公证处要求珍珍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的同时,确认母亲及配偶死亡等事实。珍珍不知如何处理?

珍珍来自上海,父母生育3个子女,父亲在1955年早亡。后母亲在1959年嫁与香港人王生移居香港,珍珍跟随母亲到香港。王生和母亲婚后在香港没有生育子女,分别于2008年和2020年在香港去世。

 

按内地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弟弟的遗产由在内地的哥哥继承,前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死亡。弟弟没有结婚及生育子女,现在需证明母亲及其后的配偶已死亡。母亲及配偶在香港死亡,内地没有记录。故需珍珍提供公证文件。

 

工作人员建议珍珍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之外,再签署一份《声明书》。 《声明书》阐述珍珍父母有3个子女,生父已死亡,母亲再婚,在香港没有生育子女,母亲和第二任丈夫已在香港死亡,确立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死亡的基本事实及提供相应的证书为附件,作为办理放弃继承遗产的证据材料。珍珍将工作思路和文件草案和内地公证处沟通,得到内地公证处的认可。珍珍在香港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和《声明书》。内地哥哥顺利办妥弟弟的遗产继承。

问56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中的转继承】慧慧出生于1991年8月。 9个月后,慧慧父亲(香港人,1963年出生)在广州的一场车祸中死亡。父亲在广州遗有一个物业。爷爷和慧慧的母亲(内地人)口头约定,慧慧归母亲独立抚养,广州物业在慧慧十八岁后由她继承。慧慧母亲信守承诺,抚养慧慧长大。母亲嘱咐她办理父亲的遗产物业继承。但慧慧遇到了难题,爷爷在爸爸死后结婚了。如何处理遗产内地继承?

慧慧父亲的生母已在1975年死亡,爷爷在1982年和同乡王女士结婚,育有1个女儿。爷爷其后于2008年死亡。按内地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此爷爷是父亲遗产物业继承人之一。同时爷爷后于父亲死亡,爷爷的应享份额转由爷爷的继承人继承,即爷爷的配偶王女士和女儿均是继承人,慧慧需要处理转继承。


慧慧联系王女士要求提供爷爷死亡证等文件。初时王女士的回复是:”几十前的事唔想理,也唔想提供任何个人文件及证件”。慧慧向其解释内地继承法律,如果没有她们2人的配合,爸爸遗产物业无法完成继承。经过多次协商,王女士和女儿终于同意考虑《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但当慧慧提供《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草案时,她们又提出了诸多文字修改建议。由于委托公证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无法接受修改建议。慧慧其后邀请王女士和女儿到律师办公室,前后解释2个小时,王女士和女儿最终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慧慧顺利继承了父亲遗产物业。慧慧事后十分感谢工作团队的努力和耐心。

问57 【放弃继承内地遗产-代位继承权】阿月十岁时母亲因患病于2002年在香港去世。在内地的外婆和姨妈对幼时的阿月照顾有加。外婆2023年去世,遗有1个物业。阿月母亲是外婆的遗产继承人,由于母亲早于外婆去世,阿月是母亲应享份额的代位继承人。阿月决定放弃继承母亲的份额,把外婆物业全部留给姨妈,以感谢姨妈幼时的照顾。姨妈在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时,内地公证处要求阿月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公证文件。阿月不知如何办理?

阿月的家庭在香港,母亲在香港去世。内地公证机关不清楚母亲死亡及母亲有几个子女。因此阿月除了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外,建议阿月还需要签署一份《声明书》。 《声明书》作为放弃继承的证据材料。 《声明书》阐述阿月母亲的身份证件,母亲和外婆的亲属关系,阿月母亲的死亡证明,及其除了阿月外,母亲没有其他子女的事实,以确定阿月是母亲份额唯一的代位继承人。阿月将文件草案和内地公证处沟通,得到内地公证处的认可。阿月在香港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和《声明书》。内地姨妈顺利办妥外婆的遗产继承。

问58 【母亲放弃继承女儿在内地遗产】90岁杨婆婆收到内地外孙女芳芳的留言,芳芳要办理继承母亲(68岁,内地人,已在福建去世,无立遗嘱)的遗产。芳芳要求杨婆婆到福建办理继承手续。杨婆婆年事已高(坐轮椅,但可以看文件及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想继承女儿即芳芳母亲的内地遗产,也无法亲自回内地签文件。杨婆婆不知如何处理?

按内地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杨婆婆是芳芳母亲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如果杨婆婆不想继承女儿遗产,就必须书面表示同意放弃。杨婆婆年事已高不能回内地办理文件,可以安排杨婆婆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完成后,将该《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的副本转递到内地指定的公证处。芳芳将此工作方法和文件草案,和内地公证处沟通,得到内地公证处的同意。杨婆婆在香港公证人面前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外孙女芳芳顺利在内地办妥母亲遗产继承。

问59 【申请补办死者父母的内地结婚证】伟仔的父母在香港去世,伟仔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办理父母的遗产继承。提交申请后,遗产承办处要求伟仔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如没有结婚证的原件,有结婚公证书,还需要办理外交认证。伟仔平时疏于和父母沟通,翻找父母遗物,并没有发现父母的结婚证或结婚公证书。伟仔记忆中知道父母在1980年于内地的一个城市登记结婚后移居香港,如何办理父母内地的结婚证明?伟仔遇到了困难。

伟仔遇见了我们。工作团队指导伟仔,先亲自到父母登记结婚城市的民政部门查询有否有父母的结婚登记信息存档。如果有,就询问内地机构需要哪些文件方能出具父母的结婚登记资料。很幸运,当年办理父母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保留有伟仔父母登记结婚的信息。民政部门要求提供伟仔和父母的关系证明,如父母已死亡,还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工作团队为伟仔起草了一份《声明书》,内容包括伟仔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父母的关系,父母身份信息和结婚的日期,香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父母无结婚记录的函件(证明父母在香港没有其他婚姻记录),父母在香港死亡的日期。伟仔将声明书草案给内地机构预审。获得同意后,在香港签署《声明书》。伟仔提交公证的《声明书》给内地机构,顺利获得父母结婚登记信息文件并办理公证,同时委托公证机构办妥外交认证。

问60 【继承港人内地银行存款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君妹是母亲在1992年在内地领养的子女。领养君妹时,母亲的丈夫已经在1990年离世。母亲于2023年初在香港去世,无遗嘱。母亲在深圳遗留有一个房产和银行的存款。母亲去世时,外婆健在,其后外婆于2023年底在内地去世。除君妹母亲外,外婆还有2个女儿。君妹在香港办妥了《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公证文件。按内地继承法例,外婆后于母亲死亡,外婆是母亲内地房产的继承人之一。外婆去世后,两位姨妈适​​用内地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原则,也是母亲遗产的继承人。两位姨妈在内地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文件,君妹顺利完成了母亲深圳房产的继承手续。当君妹去领取母亲内地存款时,内地机关需要君妹提供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君妹母亲内地银行存款应该归谁所有。君妹不明白已经办理了《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公证文件,为什么要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才能继承母亲内地银行存款?

工作团队向君妹解释,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香港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母亲内地遗产的继承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由于君妹母亲没有立遗嘱,内地遗产继承需按法定继承原则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据此规定,君妹母亲在深圳的房产位于内地,适用内地法律。确定君妹,外婆,两位姨妈均是继承人。君妹也已按此规定顺利完成房产继承手续。母亲的银行存款属于动产,需要适用母亲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死亡,生前通常居于香港,确定母亲的经常居住地是香港。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是香港法律。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在遗产继承方面规定的原则不同,内地机关需要对涉香港法律的遗产继承原则通过专业人士给予解释,因此,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指明按香港法律如何处理继承及遗产的分配。这是内地机关要求香港继承人提供香港法律意见的理论基础。

 

君妹的个案,被继承人(母亲)去世时,配偶已死亡,有遗下唯一子女(君妹),在此情况下,香港法例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第(5)款规定适用。根据该条规定,此时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有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在生,其可继承的遗产都应当由所有子女按照均等的份额继承。母亲只有君妹一个子女,因此全部遗产由君妹一人继承。
君妹个案有一个比较特别的情况,君妹不是母亲的亲生子女,她是领养子女,领养子女和亲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权利?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如果受领养,且《领养条例》(第290章)的第17条或20F条适用于该领养,则该人即须被视作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应当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君妹领养子女的身份不影响君妹的继承权。

 

将上述的法律精神和君妹个案相结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是母亲在内地的存款归君妹一人继承。君妹顺利继承母亲的内地存款。

问61 【放弃内地遗产继承-成年继承人无行为能力】伟仔的爸爸年初去世,遗留母亲和两个妹妹,其中一个妹妹因精神问题,住在政府院舍。爸爸在内地遗留有一个物业需要办理继承,两个妹妹和母亲都会放弃,让伟仔继承。住在院舍妹妹的精神状态没有能力处理文件,伟仔问:妈妈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代表妹妹处分财产,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成年人(18岁以上)无行为能力(如疾病引起的精神分裂)处理自己的财产,父母并不能代表该成年子女签署处分财产的文件。如需要处分无行为能力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或亲属需要依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律第136章)第II部的规定,向法庭申请委任为“产业受托监管人”。凭借法庭发出的产业受托监管人命令,父母或亲属(即命令中指定的人士)可以有权代理处分无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包括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问62 【没能完成的内地遗产继承案件】这是一个涉及稍稍久远故事的案例。小明的外祖父王生解放前1948年移居香港,到香港前,王生在上海有妻子芳芳和妾室月月。小明的妈妈及舅舅是王生的原配妻子芳芳所生。另外妾室月月,和王生育有2个子女。王生到香港后,1950年月月要求和王生在上海解除关系。王生将在上海的2个房产转名给月月。上海的另外2个房产归原配妻子芳芳所有,但芳芳一直没有安排物业转名到自己名下,只是和子女居住于物业内。王生于1980年在香港去世,其后1998年原配妻子芳芳在上海去世。 2008年小明一家移民美国,房子开始丢空。 2010年小明外婆的房子拆迁,但月月和王生的子女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取得拆迁赔偿申请,因为房子仍在王生名下,他们是王生子女,有继承权。

小明心中『气愤』,希望做一份妈妈和舅舅是外公王生内地遗产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律师解释,上海拆迁房子现在还在王生名下,是王生的遗产。内地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的继承权。如做继承声明书,需要写上王生的全部子女包括王生和月月的2个子女。由于文件未能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工作未能继续。

 

虽然本案例背景特别,不具有普遍性,但也提醒继承人需要及时处理遗产继承。工作中,继承人在亲人死亡20多年后来办继承的个案不属小数,因此衍生出文件遗失,转继承及代位继承的情况出现,增加继承公证的难度。故及时处理好遗产继承是生者对死者心意的尊重,也是生者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问63 【放弃继承姑妈的遗产】律所同事接到了一个语气不太友好的电话.电话一端一位男士在抱怨:“我姑妈在内地走咗,内地亲戚做咩要我签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关我咩事!”这位男士为什么需要在香港签放弃继承遗产声明?

同事听着客户在电话里的叙述,马上意识到客户应该遇到了转继承问题。同事就询问客户是不是最近爷爷或者奶奶刚过世。对方回答说是的。其后客户再补充,爸爸过世很早,其后爸爸的姐姐即姑妈也过世,现在奶奶刚刚在内地过世。姑妈的子女要继承姑妈的房产,内地公证处要求王生和他的母亲签放弃继承姑妈遗产的声明。同事耐心向客户解释了中国法律对继承人顺序及内地的转继承规则。其父亲早逝,他和母亲是奶奶遗产的继承人。奶奶后于姑妈死亡,奶奶是姑妈遗产的继承人,故导致王生和母亲是姑妈遗产的继承人。同事提供文件清单给客户,为客户起草《放弃继承遗产声明》。草案得到内地公证处同意后,在香港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姑妈的子女顺利办理遗产继承。

问64【没有死者香港身份证的内地遗产继承】一位叫小俊的男士联系我们。他的工作需求是继承母亲在深圳的物业。物业是母亲在1986年买入。小俊递上他的香港身份证(1990年出生)和母亲的香港死亡证(1999年死亡),母亲的死亡原因是高处堕楼重伤自杀而亡(Suicideandself-inflictedinjurybyjumpingfromhighplace)。小俊又递上爸爸的香港死亡证(2007年死亡)。小俊细声向律师解释,父母死亡时他还很小,不懂收集文件,没有保留父母香港身份证,只有父母的香港身份证号码。长大后搬家,偶然在父母遗物中找到父母内地的结婚证和母亲名下深圳房产的房产证,才得知母亲在深圳有一个物业。小俊已到深圳政府部门查询,告知母亲的房产证是真的。能办理母亲在内地物业的继承吗?

这是一个母亲死亡二十多年后的继承案件。工作团队望着小俊,意识到委托人在不到二十岁的年龄,父母已双双离去。小俊成长的岁月一定过得不容易。如能协助他完成继承深圳的物业,也可让母亲的福泽安慰他的人生,让他过得稍稍好一点。律师向小俊解释继承内地遗产要大量的文件资料。其后问小俊在香港出生吗?小俊回答是的,有香港出生证明(法定继承文件的最重要证据)。工作团队随后指导小俊去政府入境处申请父母的身份登记文件证明,确定父母是香港身份证的持有人及确定父母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其后,工作团队再指导小俊在入境处香港婚姻登记处申请父母《无婚姻录证明书》。小俊顺利取得父母《无婚姻录证明书》,政府登记的文件显示,小俊父母的个人资料和婚姻登记登记资料是一致的,没有矛盾和有冲突的记录。

 

工作人员草拟《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并让小俊交给内地公证处预审。内地的公证员十分配合,由于物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买入的,根据物业当时的登记资料提出修正意见。 《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草案得到公证处同意后,安排小俊在香港签名并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同时安排完成后的公证文件副本转递到内地公证处。

 

两个月后,在电话的另一端,小俊开心地告诉我们,母亲内地的物业已经转名到他的名下,谢谢我们的工作。那一刻,工作团队觉得无比的开心。自己的工作不仅是在做继承案件的《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而是在完成生活中爱的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