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在內地的遺產

問1 我是香港居民想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的文件名稱是什麼?文件是中英文兩種語言嗎?

香港居民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人願意繼承的,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兩種類型聲明書限於在內地使用,文件只有中文版本。

問2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期限限制嗎?

現時內地法律並無規定限制香港居民去世後繼承人需要在何時提出辦理遺產繼承的請求。理論上,死者死亡後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內地政府機構提出遺產承辦,因此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由於完成內地遺產繼承手續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作為獲得遺產的支持證據,同時也需要內地機構核對內部登記文件配合遺產繼承的確權,時間長不利於證據和記錄的保留。故繼承人應盡早開始內地遺產的繼承程序。

問3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廣州有一個物業。現在我要辦理中國委托公證文件繼承內地遺產,需要多少費用呢?

這個問題視乎每一個當事人的個別情況而定,每一個個案如有無遺囑及遺囑有否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檢定等因素均會影響辦理費用和時間。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公證文件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當事人需要提供案件的基本事實才能評估費用。

問4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健在,有3個成年兄妹,誰可代表繼承人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呢?

繼承人可以推舉某個願意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一般而言,如死者立有遺囑的,可以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如果死者未立遺囑的,或死者立了遺囑但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願意履行職責的,死者配偶健在的且願意繼承的,可由配偶為聲明人;如配偶死亡或配偶年邁的,可推舉成年子女中願意繼承者之一為代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如沒有配偶和子女的,可由死者的父親或母親為代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5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年邁,我的哥哥代表繼承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的權利會否受影響?

你的權利不會受影響。首先《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一份法定聲明,你的哥哥需要如實披露父親所有繼承人的信息。其次,繼承程序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書面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故你即使沒有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簽名,只要沒有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你的權利不受影響。

問6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母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物業和存款及股權。我想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該聲明書會確立遺產分配的細節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是一份確立死者有無遺囑和死者有無繼承人及每一個繼承人具體信息的家庭關係文件。聲明書的作用是讓內地機關了解死者有無遺囑及死者家庭關係的基本信息,方便內地機關對死者遺產做出分配或處置。《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不陳述死者遺產詳情,也不對死者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如何分配發表意見。

問7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母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一個物業。我是內地人,需要繼承母親在內地的遺產。我可以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適用於繼承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遺產。繼承人可以是香港居民,也可以是內地居民。內地人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時,比較香港居民簽署該文件,需要額外提供入境香港的合法證件及逗留入境記錄。

問8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有遺產。內地機構要求提供父親的香港死亡證公證,可以做死亡證的公證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在香港,繼承人需要辦理繼承公證,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而不是就死亡證辦理公證。

問9【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廣州有一個物業,沒有其他財產。如何確定內地遺產的繼承人順序 ?

香港居民如無遺囑,繼承內地的不動產(如物業和土地),需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即內地法律。

【參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繼承人的順序,內地法律規定: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沒有全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參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

問10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我們家庭成員對遺產沒有爭議,為什麼律師樓要去高等法院查冊有否《知會備忘》呢?

對於香港居民去世未立遺囑的個案,委托公証人協助當事人出具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其前提條件是,死者的遺產歸屬在香港沒有爭議。確定死者遺產在香港沒有爭議,需查察:
(1)沒有第三人就死者的遺產已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及
(2)沒有第三人在死者遺產授予程序中登記《知會備忘》文件;
如查察結果顯示,有第三者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或已有登記《知會備忘》記錄,當事人需先行將爭議解決,不能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11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母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家人清楚母親生前未立遺囑。為什麼我辦理繼承內地遺產文件時,律師樓需要向我收取費用在香港律師會查冊死者生前有沒有另立遺囑呢?

當事人告知死者生前未立遺囑,是一項重要的事實陳述。現實中,死者瞞着親人在律師行另立遺囑存放的個案也是偶有發生的。在香港律師會查冊死者生前有否另立遺囑存放在律師行,是盡可能做到『死者無遺囑』這一事實為不可爭議的重要程序。每一位開始辦理無遺囑繼承內地遺產程序的當事人需理解開展遺囑查冊程序的必要性。

問12 【婚姻狀況查冊】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母親先於父親死亡。父親和母親在香港結婚,婚姻關係死亡前沒有變化。我已提供父母香港結婚登記證明書,為什麼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時還需要提供香港政府出具的父親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當事人提供的父母結婚登記證明書是繼承內地遺產程序的重要事實文件。為了確保該婚姻關係事實在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之時,其記載的信息仍然是正確的和沒有變化的,當事人需要為死者向香港入境處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記錄函件》,以便核對當事人提供的基礎婚姻文件(包括結婚證或離婚文件等)和香港入境處婚姻登記處登記記錄是一致的。

問13 【婚姻狀況查冊】我的丈夫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我們夫妻沒有子女。由我為聲明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已經提供了丈夫的最新《婚姻記錄函件》,為什麼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時還要求提供我本人的《婚姻記錄函件》證明文件?

由配偶為聲明人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個案中,委託公證人需要審核配偶的婚姻狀況。為了確保在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之時,聲明人和死者之間的婚姻關係沒有變化,即聲明人是死者的配偶,需要配偶聲明人提供本人的香港入境處婚姻登記處簽發的《婚姻記錄函件》為證據材料。

問14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我要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我同意先為父親在香港高等法院和律師會進行查冊程序,需要提供什麼基礎文件呢?

當事人需要提供的基礎文件如下:
1)死者香港身份證;
2)死亡登記證明書;
3)委托人(即繼承人)香港身份證;
4)委托人和死者關係證明,如出生登記證明。

問15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母親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物業,我不願繼承內地物業,物業由我的哥哥繼承。我向哥哥口頭表示就可以了嗎?

在繼承程序中,放棄繼承需要當事人書面表示,故當事人需要簽署書面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問16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在內地留有物業,需要辦理內地繼承文件。我不願繼承,我有2個哥哥,我可以將我的繼承份額轉給我大哥嗎?

在繼承程序中,放棄繼承需要當事人書面表示。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就不再參與遺產的繼承和分配,自然失去了對遺產的處分權。故繼承人在聲明放棄繼承遺產時,不得聲明將放棄繼承的份額轉贈給第三人。

問17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母親在香港去世,我已經做了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現在後悔了,可以嗎?

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動,一經簽署即有法律效力,原則上是不可推翻的。故當事人在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之前,建議考慮清楚及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

問18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丈夫在香港去世未立遺囑,在內地留有遺產。我和丈夫有一個兒子。我是監護人,想代兒子簽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可以嗎?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辦理聲明繼承遺產,但監護人不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辦理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因此監護人不能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問19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的母親在香港去世,在內地留有遺產,我是唯一繼承人。我不想繼承遺產,想做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可以嗎?

如當事人是死者内地遺產唯一繼承人,當事人可以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但如果當事人签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遺產在內地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建議當事人要慎重考虑。

問20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是香港居民,六十年代在內地出生。我的母親是內地人在內地去世,我要做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但我沒有出生證明,無法證明和母親的關係,可以做嗎?

可以做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出生證明,可以提供原戶籍證明。如果原戶籍證明無法提供,可以要求移居香港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派出所出具一個證明,寫清楚父母親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及當事人本人姓名和香港身份證號碼,作為親屬關係的輔助證據。

問21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我是香港居民,母親健在,在內地有2個物業。我想簽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用於放棄繼承將來母親死後的遺產。可以做嗎?

不可以做。繼承權始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辦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登記證明。

問22 【內地繼承無遺囑】我的父親在香港去世生前未立遺囑,从開始辦理继承内地遺產的中國委托公證文件到完成,大約需要多久呢?

完成文件所需的時間視乎每一個當事人個別情況而定。由于需要遗嘱查册,受查册期限所限,如文件/證件齊全,且符合要求,一般而言,大約需要45天-60天完成工作。

問23 【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生前在香港立有遺囑,我是否要先完成父親遺囑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才可開始继承內地遺產程序?

目前內地法律並無限制规定要求香港居民去世後,继承人必須先完成死者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程序及完成遺產在香港的分配後,才可以辦死者內地遺產的繼承。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如死者遺產在香港沒有爭議,任何時間继承人可以開始內地的遺產繼承程序。

問24 【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去世立有遺囑,我已辦妥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是否會方便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公證文件呢?

是的。如遺囑已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高等法院簽發的授予書包括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是遺囑在香港合法有效的重要證據。委托公証人無需就死者有無遺囑及死者遺產在香港有無爭議進行查冊,當事人可提供基礎文件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25 【內地繼承有遺囑】我母親去世立有遺囑,但我未辦妥高等法院的檢定程序,想先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可以嗎?

可以的。但由於遺囑未辦妥香港高等法院的檢定程序,委托公証人需要安排向香港高等法院查冊有否知會備忘登記和安排向香港律師會查冊死者有否另立遺囑查冊,同時工作程序中,因遺囑在香港訂立,繼承人還需委托香港律師出具該遺囑在香港是合法和有效的《法律意見書》,並對《法律意見書》獨立辦理公證。工作的程序相對複雜。

問26 【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的遺囑已辦妥高等法院檢定,辦理繼承內地遺產公證文件大致時間表?

如遺囑已完成香港高等法院檢定,工作程序相對簡單。如當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各項文件,當事人面簽《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後,提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蓋轉遞章,約需時3-5個工作日完成。

問27 【內地繼承有遺囑】我父親的遺囑已經在香港高等法院完成檢定,高等法院已簽發授予書即遺囑認證。我父親的遺囑認證在內地有法律效力嗎?

獲得香港高等法院檢定的香港遺囑及獲高等法院發出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如內容沒有和內地法律相抵觸,根據內地法院的判決,內地法院承認遺囑是具備法律效力。
【內地案例參考:廣東省案件編號:2019粵06民終220號。該案中,邹某生前在香港立有遺囑,指定其妻子赵某(香港居民)、女兒邹某兰(香港居民)、女兒邹某洁(香港居民)三人平均繼承其全部財產。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其妻赵某在2017年1月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出具的《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妻赵某到內地承辦遺產,調查中發現邹某在内地開設的証券賬戶自2016年8月23至2016年9月7日期間支出人民币513.34萬元,轉入邹某在内地的女兒邹某红的银行账户中。妻赵某要求邹某红歸還,協商未果。妻赵某以邹某红為被告向佛山法院提起诉讼。經審理,法院接受香港律師行就香港法律及文書出具的法律意見,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檢定的法律效力,判決妻赵某方勝訴,被告需歸還從死者賬戶轉出的款項。】就這一問題,當事人就具體的個案,建議尋求內地律師的法律意見。

問28 【香港死亡証明公證】我父親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去世。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工作中,內地機構要求提供我父親的死亡登記証明書公證文件,可以做死亡登記証明書的公證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在香港或者繼承人是香港居民,不能單獨就死亡証明進行公證,建議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在該公證文件中,除其他文件外,會包含對死亡登記証明書的公證。

問29 【香港死亡証明公證】我的父親是內地居民,在香港旅行時意外死亡,父親的繼承人全部是內地人,遺產全部在內地。內地機構要求提供父親香港死亡登記証明的公證件才能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可以做嗎?

由於死者及繼承人和香港沒有聯繫,可以單獨辦理香港死亡証的公證,用途為用於繼承內地遺產,但需要提供死者及繼承人全部是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問30 我需要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貴方可否在電話中給予報價和解釋工作流程?

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一項相對複雜的工作,同時每個家庭的具體個案也不同。建議添加Whatsapp號碼或微信,提供個案基礎信息,評估費用。當事人同意報價後,先發證件掃描件給我司準備草案。草案核對正確後,按約定時間來面簽聲明書。

問31 我已到貴司面簽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我的哥哥已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是否當場可以領取2份文件?

當事人在面簽聲明書後,文件需要提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蓋轉遞章,2-3個工作日完成蓋轉遞章手續。

問32 完成蓋轉遞章手續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文件,是否由貴方直接寄到內地公證處?

現行工作規則並沒有明文要求《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必須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將公證文件直接轉遞至內地公證處,當事人可以自行領取。但若當事人辦理繼承的內地公證處有直接轉遞的要求,可以提前告知,做出安排。

問33 【內地遺產繼承】我爺爺去世,在內地遺有物業。爺爺有3個子女,現在1個子女同意繼承,2個子女同意放棄。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否只寫同意繼承的子女資料就可以了?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的文件內需要寫清楚死者所有有權繼承的繼承人信息,無論是否放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由願意繼承的繼承人代表簽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需每一人單獨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問34 【繼承內地遺產】我爺爺去世,有2個兒子,在內地遺有物業。爺爺生前表示想把內地物業送給我和弟弟,但沒有立遺囑。我爸爸和叔叔健在,我和弟弟可以繼承爺爺在內地的物業嗎?

不可以。爺爺內地物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爺爺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爺爺父母配偶去世,子女健在,爺爺無立遺囑的,內地物業需由其子女繼承,而非孫子繼承。

問35 【內地遺產代位繼承】我爸爸去世,無遺囑,有3個兒子,其中我哥哥先於爸爸去世,留有3個兒子。大哥的兒子可以繼承大哥享有的遺產份額嗎?

可以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大哥的3個兒子可以代位繼承大哥應享有的遺產份額。

問36 【內地繼承手寫遺囑】我爸爸在香港去世,在內地遺有物業,爸爸在香港立了手寫遺囑,沒有見證人。手寫遺囑沒有在香港辦理遺產承辦。現在爸爸手寫的遺囑要到內地使用,需要辦理委託公證文件,可以做嗎?

對於死者有香港遺囑,但沒有辦理遺囑香港遺產承辦的個案,在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時,除了需要履行基本的工作程序,如高等法院的查察和律師會的查冊外,還需要提供一份由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該遺囑的合法性。
由於上述問題中爸爸的遺囑是自行定立,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也無人能夠證明當事人訂立遺囑時的健康狀態,因此要取得該遺囑是合法的香港律師法律意見書在技術上是有難度的。除非取得該法律意見書,否則無法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37 【內地繼承監護人簽聲明】我和妻子已於2022年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1名子女。前妻2023年3月在香港去世,無遺囑,在內地遺有物業。1名子女為10歲,現子女要繼承母親內地遺產,我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辦理內地遺產繼承嗎?

按內地法律,父母配偶和子女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前妻的父母健在,又不放棄繼承的,首選父母任何一人為《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簽署人,辦理內地繼承遺產公證文件。如果死者父母已去世或者父母均放棄繼承遺產的,可由子女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代表未成年子女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繼承死者的內地遺產。

問38 【內地遺產物業轉名流程】我要辦理繼承內地物業,繼承內地物業轉名流程怎樣?

內地國土廣闊,各地房地產登記部門對辦理繼承內地物業轉名的規定可能會有一些差異或不盡相同。當事人可以大致參考下面的流程展開繼承工作:
1)辦理開始前,先諮詢擬繼承的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和房產登記部門,詢問繼承遺產物業辦理轉名的文件要求包括需否先在房產登記部門做好不動產查詢或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查詢工作(比較理想的是,在諮詢過程中,記錄目標公證處的聯絡方式或聯繫電郵,此舉的目的是方便下一步將香港公證文件的草稿事先給內地公證處審核及在繼承過程中查詢);
2)回香港聯絡委托公证人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如適用);
3)將委托公证人準備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草案提交給內地公證處審核,取得內地公證處對草案的認可(此舉可避免香港公證文件辦完後,被內地用文機構認為不符合要求或要求在某些地方進行修改,已完成的文件在內地不能用,浪費人力和物力);
4)在諮詢內地公證處對草案意見的同時,和內地公證處工作人員確認,香港公證文件的副本是否需要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直接轉遞到內地公證處。如需要,問清楚收件地址和電話(此舉可避免當事人親自把完成的香港公證文件正副本送到內地,內地用文機構卻要求公證文件的副本需從香港直接轉遞到內地用文機構。當事人再將公證文件的副本帶返香港,重新要求委托公證人辦理轉遞,增加當事人辦理過程中在中港兩地之間的奔波);
5)草案獲內地用文機構同意後,安排約見委託公證人,簽署聲明書,由委托公證人辦妥蓋章轉遞及副本轉遞手續(如適用);
6)對於有副本轉遞要求的個案,當事人需查詢公證文件的副本是否已經轉遞到達內地用文件機構(此舉可避免當事人到達了內地公證處,但因副本未送到內地公證處而不能辦理繼承遺產的相關手續的情況發生。如果公證文件的副本超過合理的時間未送到內地的用文機構,當事人可聯絡辦理文件的委托公證人安排查詢副本文件的運輸路徑);
7)得到內地公證處確認文件已經齊全後,攜帶香港公證文件的正本及其他文件,前往內地公證處辦妥內地遺產繼承的繼承權公證書;及其後前往房地產登記部門辦妥繼承物業轉名手續,過程中還能涉及稅費清繳。
(注:辦理繼承內地物業轉名的程序相對複雜,如果各位當事人辦理過程中還涉及其他細節需要留意的,歡迎將辦理心得與我們分享,工作目標是不斷更新辦理流程,可以使今後要辦理繼承內地物業轉名的朋友更加方便處理整個流程)。

問39 【離婚暂準令期間配偶死亡】春橋和丈夫在2023年12月10日獲得香港區域法院頒發的暂準離婚令。十天後丈夫意外死亡。丈夫未立遺囑,在內地遺有一個物業,春橋現在要辦《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可以辦嗎?

在香港離婚訴訟中,法庭發出的標誌婚姻終結文件是離婚絕對令。如果法庭認為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沒有爭議,離婚暂準令可以在發出後的六個星期後當事人向法庭申請頒發離婚絕對令。在離婚暂準令期間,婚姻關係並沒有結束。因此,如果丈夫在離婚暂準令期間死亡(丈夫沒立遺囑),妻子仍然是合法的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妻子有權申請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春橋可以是聲明人,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40 【繼承人在遺產繼承前處置遺產】志明有2兄妹,父親於2023年12月10日在香港去世,無遺囑,在內地遺有一個物業,馬上要拆遷。志明要求委托公证人做一份《授權書》,內容是妹妹授權他辦理父親物業拆遷的手續。文件的用途是“同意拆遷和收取拆遷款”。該《授權書》可以做嗎? ?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獲得的是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並不是直接的處分權。在辦理物業拆遷手續之前,志明首先需要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完成確定繼承人的人數及查冊死者有無遺囑的程序。完成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後,到內地政府機構辦理父親物業的繼承手續,將物業轉名至特定繼承人的名下。因此,在完成遺產繼承手續之前,志明妹妹不能辦理的《授權書》。

問41 【內地有遺產稅嗎?】紀文的母親一直在內地經商,在內地有大量的資產。紀文母親於2023年3月去世。紀文繼承母親在內地的遺產,在內地是否要交遺產稅?

內地目前還沒有遺產稅的法律規定,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不需要在內地交遺產稅。但遺產轉名(如物業轉名/股份轉名)會涉及各項稅費,繼承人需要按內地法律規定繳付。

問42 【出售內地遺產物業款項匯到香港】慧明繼承了父親在深圳遺產物業,希望將遺產物業在內地出售,出售款項可以匯到慧明的香港銀行賬戶嗎?

內地實行外匯管制,任何款項匯到境外(包括香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於2004年發布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個人財產轉移包括移民轉移和繼承轉移。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可以依法將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匯出境外的行為。內地法律是允許海外繼承人繼承內地遺產後轉移到海外。考慮到前述暫行辦法制定的時間比較早,及各地政府具體做法可能有不同,如香港的繼承人有願望將遺產物業或其他財產在內地變現後匯回香港的,建議事先諮詢財產所在地的政府外匯管理部門,了解具體要求。。

問43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丹丹的父親死亡,在內地有物業。丹丹有兩哥哥,同意放棄繼承。兩位哥哥要求簽一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可以嗎?

放棄繼承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動,需要當事人書面表示。每一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需要獨立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以便記錄繼承人的意願。

問44 【繼承內地遺產】春橋的父親和母親均已死亡,父親在內地有一間祖屋。母親在內地沒有物業。春橋在辦理繼承內地物業時,內地工作部門要求證明母親的父母資料,為什麼?

按內地繼承法律的規定,死者的父母和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故母親是父親內地祖屋的繼承人之一。
母親的遺產由哪些繼承人繼承,需要有一份文件加以說明。故內地部門要求寫明母親的父母資料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母親沒有獨立名字持有的財產及母親只有一次婚姻,為節省繼承人的成本及時間,可以考慮將母親的父母信息一並寫入為繼承父親遺產而準備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當然,文件的安排需要事先得到內地用文件部門的同意。當事人在香港簽署聲明書前,需先將《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草案提交內地工作部門審閱。內地部門同意草案後,再安排在香港簽名。

問45 【繼承內地遺產】紀文的母親死亡,在內地深圳有一間物業。紀文有3姐妹其中大姐家經濟條件較差。紀文希望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中寫明,大姐可以繼承母親遺產的二分之一。《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可以寫上遺產分配安排嗎?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是確定死者有否遺囑及其有多少個繼承人的文件。同時也是讓聲明人作出願意繼承死者遺產的意思表示。聲明人並不擔任遺產分配的角色。因此,聲明人不能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作出任何遺產分配的安排。有關遺產的分配,可以在完成繼承程序後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協商確定。

問46 【所有继承人要求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上签名,可以吗?】慧心有5兄妹,父親去世,在內地有5个物業。慧心來律師樓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要求是5兄妹均需要在聲明書上簽名,聲明書是否可以處理?

《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是確認死者有否遺囑及死者的親屬關係狀況,也即是繼承人的狀況。《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只需要聲明人簽名即可。聲明人即繼承人之一簽署這份《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文件,並沒有對遺產進行分割,也沒有剝奪其他繼承人的權利;遺產繼承開始後,其他繼承人只要沒有書面表示放棄繼承的,自始至終是遺產的繼承人。故此《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並不需要慧心5個兄妹共同簽名。

問47 【內地遺產分割前,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的繼承人想反悔】春橋有3姐妹,父親死亡在內地有一個物業。大姐已經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現在春橋父親的遺產物業還沒有處理,大姐家人反對放棄。大姐要求簽一份聲明,聲明內容是:已簽名和蓋妥轉遞章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無效。在香港可以做這份聲明嗎?

在內地遺產沒有處理前,春橋的大姐如對先前書面表示的放棄繼承遺產意願反悔的,需要向內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交內地法院決定是否承認其變更意願。春橋的大姐不能在香港再簽聲明,表示改變放棄繼承遺產的意願,也不能簡單以退回先前簽署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公證文書給公证人,要求撤銷轉遞蓋章處理。繼承人在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之前,務必要考慮清楚及為自己尋求法律意見。

問48 【內地遺產分割完成後,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的繼承人想反悔】劉婆婆有3個兒子,丈夫去世在深圳有一個物業。在繼承開始前,3個兒子已經簽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丈夫深圳的物業辦妥繼承並已經轉名到劉婆婆名下。現在大兒子反悔,要求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深圳物業的房產證上。劉婆婆的其他2個兒子反對。大兒子可以要求聲明已簽署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無效嗎?

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是一項重要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考慮。在內地遺產繼承分割和處理完成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遺產反悔的訴求,內地法院不予承認。劉婆婆的兒子不能再做聲明改變放棄繼承遺產聲明的意願。

問49 【繼承人想放棄繼承銀行存款,但要保留繼承遺產物業】樂天的爸爸和媽媽在香港去世,在上海有一個物業及銀行存款。樂天有一個妹妹。樂天想繼承遺產物業,放棄繼承銀行存款留給妹妹。樂天平時工作忙,想簽一份《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後讓妹妹處理。可以在香港簽聲明嗎?

表達放棄繼承的意願,需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和處理前。從法理上理解,放棄繼承是指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也即是放棄全部遺產的繼承權。因此繼承人無法在香港簽署內容是部分遺產繼承和部分遺產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樂天可以考慮的工作方案是樂天或其妹妹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表達願意繼承的意願。完成內地繼承程序後,在遺產分割階段,兄妹在就遺產分配上協商完成。

問50 【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慧心父親去世沒有立遺囑,在東莞有一間祖屋。慧心有3兄妹,大哥早於父親死亡,生前有一個兒子(即慧心的侄子)。大嫂帶侄子再嫁。慧心和侄子疏於往來,現在慧心要辦理繼承父親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侄子不肯提供出生證明。慧心如何處理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大哥早於父親死亡,大哥的兒子,根據內地代位繼承的規定,是慧心父親遺產的繼承人之一,需要披露在繼承父親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慧心需要提供大哥的身份證、死亡證、侄子的身份證和出生證明等文件,用以證明親屬關係。如果不能提供侄子的出生證明,可嘗試向入境處申請核證副本。如果未能取得有關文件的核證副本,慧心需要在聲明書中聲明未能提供侄子的親屬關係證明。

問51 【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丹丹的父母已去世,在內地3個城市有物業和銀行賬戶存款。丹丹內地的朋友說帶了全部證件上去就可以辦好。丹丹已經去了內地5次,每一次文件總是不齊。前後8個月,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工作沒有進展。不知如何推進內地遺產的繼承工作?

辦理內地遺產繼承的香港繼承人需了解,內地和香港實行不同的遺產承辦法律。繼承人的內地朋友未必熟悉這個這項工作。對於沒有爭議的內地遺產繼承,內地沒有遺產承辦的法院制度。
同時,內地的政府機關和銀行在辦理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個案時,不清楚香港死者是否已死亡,有幾個繼承人,有否立遺囑,遺產在香港有否爭議等細節。在這樣的前提下,繼承人僅僅自己拿了證件去辦理繼承,內地的政府機關和銀行要判斷死者遺產由何人繼承是有難度的。
現今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下提供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兩份公證文件,是內地政府機關,公證處和銀行認可和接受的公證文件。公證文件確定了死者已死亡的事實,死者有否遺囑,死者的家庭/婚姻狀況,繼承人身份,遺產在香港有否爭議及繼承人是願意繼承或是放棄繼承的願意。該兩份公證文件為內地政府機關和公證處判斷和辦理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提供基礎文件支持。開始內地遺產繼承的香港繼承人應尋求專業意見,整理自己個案文件,首先處理好公證文件,加快內地遺產繼承的進程。

問52 【內地遺產繼承】《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並不要求寫明內地遺產的具體情況如遺產物業的地址或遺產存款數目。在這樣的規則下,客戶在辦理內地遺產公證文件時,是否不需要提供內地遺產的證明資料呢?

現在不少內地遺產的繼承個案,處理的是先人祖屋或者是死者移居香港前在內地的資產。內地遺產的登記資料和香港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和姓名不相同的個案,也不是少數。故此,雖然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中不寫內地遺產詳情,但在工作開始前提供內地的遺產證明資料卻十分重要,目的是可以提醒客戶收集死者個人資料不一致的證明文件。下面個案說明客戶內地遺產資料的復雜情況及在簽署聲明書前提供內地遺產證明文件的重要性:
楊生1948年出生,1970年從內地移居香港,其後在香港結婚,兩個孩子在香港出生。2020年楊生在香港去世,生前在廣東某市的鄉下從父輩處繼承有兩間祖屋。現子女前來辦理楊生內地遺產的繼承,楊生父母已死亡,配偶放棄繼承遺產。
由於楊生婚姻,子女出生及死亡行爲均發生在香港發生,繼承文件整齊。在《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和《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文件草擬過程中,工作人員幾次要求子女繼承人提供內地遺產物業的證明文件副本。繼承人簡單回答“在鄉下親戚哪裡,無資料”,對此問題沒有重視。直到子女面簽聲明書時,繼承人提供2份房產證,要繼承的2份房產證登記的所有人是2個不同的姓名。這兩個姓名和死者的香港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也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說死者有3個姓名。如果不先行解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和內地的2個房產證所有人3個姓名之間的關係,公證文件在香港即使辦妥了,到內地也不一定能使用。工作人員建議暫緩簽名。其後建議繼承人到死者移居香港前的村委會查詢人口登記冊,查詢2份房產證上登記的姓名在內地是如何形成的。幸運的是,死者生前村委會有檔案記錄死者在內地的曾用名,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解釋兩個房產證上姓名和死者的聯繫。工作人員依據村委會的證明修訂聲明書草案,將關係人有2個內地曾用名的事實記錄在聲明書內。同時要求繼承人將修訂後的聲明書交內地用文件機構審閱,取得內地用文件機構預先同意確認,繼承人在香港簽署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問53 【香港居民如何繼承內地遺產-婚姻狀況查冊】辦理繼承內地遺產的《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時,必須要查冊死者在香港的婚姻狀況。如果死者配偶簽署《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還需查冊配偶在香港的婚姻狀況。部分客戶認為對死者的婚姻狀況很了解,沒有必要查冊。現實生活中,家人不了解死者過往婚姻歷史的情形,也並非個案,參見現實中的下面3個個案。

個案A
黃生1970年在內地離婚,1971年移居香港。1982年黃生和楊女士在內地登記結婚。楊女士對丈夫1970那段婚姻關係是清楚的。黃生2023年在香港去世。現年71歲的楊女士前來辦理先夫的內地遺產繼承。按要求,楊女士申請了《無婚姻紀錄證明書》。領取先夫的婚姻狀況證明時,楊女士形容自己的感受是“晴天霹靂”。婚姻登記處發出的證明記載先夫在香港於1977年還有一段婚姻登記記錄,楊女士對此從不知情。
楊女士個案中,先夫存在三段婚姻。第一段(1970),第二段婚姻(1977)和第三段婚姻(1982)。其中第一段(1970)和第三段婚姻(1982)離婚和結婚文件及子女資料是清楚的。第二段婚姻(1977)沒有資料。家族中長輩告訴楊女士先夫1977年那段婚姻在香港有辦理離婚手續。工作人員指導楊女士前往香港地區法院查詢是否有先夫離婚判決的記錄。慶幸的是法庭回复確有關係人第二段婚姻(1977年)的離婚記錄,也提供了法庭離婚絕對判決令的法庭紅色蓋印副本,證明關係人第二段婚姻已經解除。楊女士順利辦妥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

 

個案B
張生1980年在內地登記結婚,其後夫妻移居香港。妻子於2008年在香港死亡;張生於2023年在香港死亡。現女兒樂樂前來辦理父親的內地遺產繼承。工作人員詢問樂樂父親生前有幾次婚姻,樂樂回答是一次婚姻。隨後工作人員發出文件清單,要求辦理父親香港婚姻狀況查冊。此時樂樂開始說明,父親在母親死後曾和一位年紀小10歲李女士交往甚密,但不知有否婚姻關係。其後樂樂領取了父親香港婚姻狀況文件,文件果然記載父親在2013年在香港有一段結婚記錄。因樂樂在父親遺物內沒有找到結婚證書,故向政府申請了父親第二段婚姻的結婚登記證書核證副本,確定第二段婚姻的配偶是李女士。後經聯繫親友,得悉李女士已於2020年在香港死亡,樂樂申請到李女士的死亡證。樂樂順利辦妥《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

 

個案C
死者李生於1970年在內地結婚,於2020年在香港死亡,無遺囑。在內地有物業2個。其子Alex前來辦理《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在查冊李生香港婚姻狀況時,政府文件記載李生1960年和王女士有段婚姻關係。Alex全家不知道這段婚姻關係。1960那段婚姻過去那麼久,親戚朋友也沒有人知道王女士存在,也沒有王女士任何個人的信息。Alex提供不到證據證明父親和王女士的該段婚姻已離婚或王女士已死亡。這個案件只能擱置。

問54 【繼承香港居民內地遺產】這是一個淒美的現實繼承個案。楊子於1985年和比她大15歲的在香港做建築工程的同鄉王先生在內地登記結婚。1989年王生在內地用自己的名購買一個物業。楊子和王生沒有生育子女,領養了一個女孩小花(1988年出生)。1995年5月王生在香港的親戚回來突然告訴楊子,王生已在香港意外死亡,從此王生音訊全無。楊子是農村婦女,沒有文化,不識字,並不知如何處理。二十多年過去了,只是守在王生買的那個房子裡,帶大養女。在偶然一個機會,小花遇見了我們,提及養母想要辦理繼承養父的遺產房子,但養母只有一張結婚證和登記在養父名下的房產證,連養父的香港身份證也沒有,問如何辦繼承?

團隊工作人員基於對內地涉外結婚制度的了解,當時王生以香港身份到內地辦理結婚,是需要提交單身證明等文件。故建議小花到當地民政局查詢婚姻登記的檔案文件。當地民政局告知,婚姻登記工作檔案已經移到了当地縣檔案館。很幸運在檔案館小花取得了王生1985年在內地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文件複印本,文件上有王生的照片,香港身份證號碼和出生年月等個人基本身份信息。


辦理遺產繼承,必須要有死亡證。小花和養母不知王生具體死的時間,也沒有死亡證。團隊工作人員建議她們帶著檔案館獲得的文件和結婚證明,到香港入境處生死登記處查詢有無王生的死亡記錄。也很幸運入境處有王生的死亡記錄,並提供了王生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上對王生死亡日期的記錄是“於1995年5月8日在香港被發現約於1-2星期前死亡”。不同尋常的死亡日期描述,折射出淒涼的死亡事實。

 

小花和養母其後再到入境處查冊王生的婚姻狀況,順利獲得香港政府的無婚姻記錄文件(在內地結婚,在香港便是沒有婚姻登記記錄)。楊子在香港簽署《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辦妥公證文件和副本轉遞至內地指定的公證處,順利完成房產在內地的繼承工作。

問55 【香港居民放棄繼承內地遺產】珍珍在內地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弟弟。弟弟2024年3月在上海去世。弟弟沒有結婚及生育子女,弟弟的遺產會由在內地的哥哥繼承,珍珍放棄繼承。哥哥聯繫內地公證書後,內地公證處要求珍珍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的同時,確認母親及配偶死亡等事實。珍珍不知如何處理?

珍珍來自上海,父母生育3個子女,父親在1955年早亡。後母親在1959年嫁與香港人王生移居香港,珍珍跟隨母親到香港。王生和母親婚後在香港沒有生育子女,分別於2008年和2020年在香港去世。
按內地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弟弟的遺產由在內地的哥哥繼承,前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死亡。弟弟沒有結婚及生育子女,現在需證明母親及其後的配偶已死亡。母親及配偶在香港死亡,內地沒有記錄。故需珍珍提供公證文件。
工作人員建議珍珍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之外,再簽署一份《聲明書》。《聲明書》闡述珍珍父母有3個子女,生父已死亡,母親再婚,在香港沒有生育子女,母親和第二任丈夫已在香港死亡,確立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死亡的基本事實及提供相應的證書為附件,作為辦理放棄繼承遺產的證據材料。珍珍將工作思路和文件草案和內地公證處溝通,得到內地公證處的認可。珍珍在香港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和《聲明書》。內地哥哥順利辦妥弟弟的遺產繼承。

問56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中的轉繼承】慧慧出生於1991年8月。9個月後,慧慧父親(香港人,1963年出生)在廣州的一場車禍中死亡。父親在廣州遺有一個物業。爺爺和慧慧的母親(內地人)口头约定,慧慧歸母親獨立撫養,廣州物業在慧慧十八歲後由她繼承。慧慧母親信守承諾,撫養慧慧長大。母親囑咐她辦理父親的遺產物業繼承。但慧慧遇到了難題,爷爷在爸爸死后结婚了。如何處理遺產内地繼承?

慧慧父親的生母已在1975年死亡,爺爺在1982年和同鄉王女士結婚,育有1個女兒。爺爺其後於2008年死亡。按內地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此爺爺是父親遺產物業繼承人之一。同時爺爺後於父親死亡,爺爺的應享份額轉由爺爺的繼承人繼承,即爺爺的配偶王女士和女兒均是继承人,慧慧需要處理轉繼承。
慧慧聯繫王女士要求提供爺爺死亡證等文件。初時王女士的回复是:”几十前的事唔想理,也唔想提供任何個人文件及證件”。慧慧向其解釋內地繼承法律,如果沒有她們2人的配合,爸爸遺產物業無法完成繼承。經過多次協商,王女士和女兒終於同意考慮《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但當慧慧提供《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草案時,她們又提出了諸多文字修改建議。由於委託公證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格式辦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無法接受修改建议。慧慧其後邀請王女士和女兒到律師辦公室,前後解释2個小時,王女士和女兒最終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慧慧順利繼承了父親遺產物業。慧慧事後十分感謝工作團隊的努力和耐心。

問57 【放棄繼承內地遺產-代位繼承權】阿月十歲時母親因患病於2002年在香港去世。在內地的外婆和姨媽對幼時的阿月照顧有加。外婆2023年去世,遺有1個物業。阿月母親是外婆的遺產繼承人,由於母親早於外婆去世,阿月是母親應享份額的代位繼承人。阿月決定放棄繼承母親的份額,把外婆物業全部留給姨媽,以感謝姨媽幼時的照顧。姨媽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手續時,內地公證處要求阿月提供家庭關係證明公證文件。阿月不知如何辦理?

阿月的家庭在香港,母親在香港去世。內地公證機關不清楚母親死亡及母親有幾個子女。因此阿月除了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外,建議阿月還需要簽署一份《聲明書》。《聲明書》作為放棄繼承的證據材料。《聲明書》闡述阿月母親的身份證件,母親和外婆的親屬關係,阿月母親的死亡證明,及其除了阿月外,母親沒有其他子女的事實,以確定阿月是母親份額唯一的代位繼承人。阿月將文件草案和內地公證處溝通,得到內地公證處的認可。阿月在香港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和《聲明書》。內地姨媽順利辦妥外婆的遺產繼承。

問58 【母亲放棄繼承女儿在內地遺產】90歲楊婆婆收到內地外孫女芳芳的留言,芳芳要辦理繼承母親(68歲,內地人,已在福建去世,無立遺囑)的遺產。芳芳要求楊婆婆到福建辦理繼承手續。楊婆婆年事已高(坐輪椅,但可以看文件及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不想繼承女兒即芳芳母親的內地遺產,也無法親自回內地簽文件。楊婆婆不知如何處理?

按內地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楊婆婆是芳芳母親遺產的繼承人之一。如果楊婆婆不想繼承女兒遺產,就必須書面表示同意放棄。楊婆婆年事已高不能回內地辦理文件,可以安排楊婆婆在中國委託公証人面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完成後,將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的副本轉遞到內地指定的公證處。芳芳將此工作方法和文件草案,和內地公證處溝通,得到內地公證處的同意。楊婆婆在香港公證人面前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外孫女芳芳順利在內地辦妥母親遺產繼承。

問59 【申請補辦死者父母的內地結婚證】偉仔的父母在香港去世,偉仔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辦理父母的遺產繼承。提交申請後,遺產承辦處要求偉仔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如沒有結婚證的原件,有結婚公證書,還需要辦理外交認證。偉仔平時疏於和父母溝通,翻找父母遺物,並沒有發現父母的結婚證或結婚公證書。偉仔記憶中知道父母在1980年於內地的一個城市登記結婚後移居香港,如何辦理父母內地的結婚證明?

偉仔遇到了困難。

偉仔遇見了我們。工作團隊指導偉仔,先親自到父母登記結婚城市的民政部門查詢有否有父母的結婚登記信息存檔。如果有,就詢問內地機構需要哪些文件方能出具父母的結婚登記資料。很幸运,當年辦理父母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保留有偉仔父母登記結婚的信息。民政部门要求提供偉仔和父母的關係證明,如父母已死亡,還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證明。工作團隊為偉仔起草了一份《聲明書》,內容包括偉仔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父母的關係,父母身份信息和結婚的日期,香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父母無結婚記錄的函件(證明父母在香港沒有其他婚姻記錄),父母在香港死亡的日期。偉仔將聲明書草案給內地機構預審。獲得同意後,在香港簽署《聲明書》。偉仔提交公證的《聲明書》給內地機構,順利獲得父母結婚登記信息文件並辦理公證,同時委託公證機構辦妥外交認證。

問60 【繼承港人內地銀行存款的香港法律意見書】君妹是母親在1992年在內地領養的子女。領養君妹時,母親的丈夫已經在1990年離世。母親於2023年初在香港去世,無遺囑。母親在深圳遺留有一個房產和銀行的存款。母親去世時,外婆健在,其後外婆於2023年底在內地去世。除君妹母親外,外婆還有2個女兒。君妹在香港辦妥了《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按內地繼承法例,外婆後於母親死亡,外婆是母親內地房產的繼承人之一。外婆去世後,兩位姨媽適用內地法律規定的轉繼承原則,也是母親遺產的繼承人。兩位姨媽在內地公證處簽署了放棄繼承文件,君妹順利完成了母親深圳房產的繼承手續。當君妹去領取母親內地存款時,內地機關需要君妹提供香港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君妹母親內地銀行存款應該歸誰所有。君妹不明白已經辦理了《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公證文件,為什麼要出具香港法律意見書才能繼承母親內地銀行存款?

工作團隊向君妹解釋,母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香港為經常居所地,因此,母親内地遺產的繼承應當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由於君妹母親沒有立遺囑,內地遺產繼承需按法定繼承原則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據此規定,君妹母親在深圳的房產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確定君妹,外婆,兩位姨媽均是繼承人。君妹也已按此規定順利完成房產繼承手續。母親的銀行存款屬於動產,需要適用母親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母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死亡,生前通常居於香港,確定母親的經常居住地是香港。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即是香港法律。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在遺產繼承方面規定的原則不同,內地機關需要對涉香港法律的遺產繼承原則通過專業人士給予解釋,因此,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指明按香港法律如何處理繼承及遺產的分配。這是內地機關要求香港繼承人提供香港法律意見的理論基礎。
君妹的個案,被繼承人(母親)去世時,配偶已死亡,有遺下唯一子女(君妹),在此情況下,香港法例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四條第(5)款規定適用。根據該條規定,此時無論被繼承人是否有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在生,其可繼承的遺產都應當由所有子女按照均等的份額繼承。母親只有君妹一個子女,因此全部遺產由君妹一人繼承。
君妹個案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情況,君妹不是母親的親生子女,她是領養子女,領養子女和親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權利?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二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如果受領養,且《領養條例》(第290章)的第17條或20F條適用於該領養,則該人即須被視作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應當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君妹領養子女的身份不影響君妹的繼承權。
將上述的法律精神和君妹個案相結合,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是母親在內地的存款歸君妹一人繼承。君妹順利繼承母親的內地存款。

問61 【放棄內地遺產繼承-成年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偉仔的爸爸年初去世,遺留母親和兩個妹妹,其中一個妹妹因精神問題,住在政府院舍。爸爸在內地遺留有一個物業需要辦理繼承,兩個妹妹和母親都會放棄,讓偉仔繼承。住在院舍妹妹的精神狀態沒有能力處理文件,偉仔问:媽媽是否可以作為監護人代表妹妹處分財產,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成年人(18岁以上)無行為能力(如疾病引起的精神分裂)處理自己的財產,父母並不能代表該成年子女簽署處分財產的文件。如需要處分無行為能力成年子女的財產,父母或親屬需要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律第136章)第II部的規定,向法庭申請委任為“產業受託監管人”。憑藉法庭發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命令,父母或親屬(即命令中指定的人士)可以有權代理處分無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的財產利益,包括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問62 【沒能完成的內地遺產繼承案件】這是一個涉及稍稍久遠故事的案例。小明的外祖父王生解放前1948年移居香港,到香港前,王生在上海有妻子芳芳和妾室月月。小明的媽媽及舅舅是王生的原配妻子芳芳所生。另外妾室月月,和王生育有2個子女。王生到香港後,1950年月月要求和王生在上海解除關係。王生將在上海的2個房產轉名給月月。上海的另外2個房產歸原配妻子芳芳所有,但芳芳一直沒有安排物業轉名到自己名下,只是和子女居住於物業內。王生於1980年在香港去世,其後1998年原配妻子芳芳在上海去世。2008年小明一家移民美國,房子開始丟空。2010年小明外婆的房子拆遷,但月月和王生的子女向政府提交申請要求取得拆遷賠償申請,因為房子仍在王生名下,他們是王生子女,有繼承權。

小明心中『氣憤』,希望做一份媽媽和舅舅是外公王生內地遺產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律師解釋,上海拆遷房子現在還在王生名下,是王生的遺產。內地法律規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同等權利的繼承權。如做繼承聲明書,需要寫上王生的全部子女包括王生和月月的2個子女。由於文件未能達到委託人的預期,工作未能繼續。
雖然本案例背景特別,不具有普遍性,但也提醒繼承人需要及時處理遺產繼承。工作中,繼承人在親人死亡20多年後來辦繼承的個案不屬小數,因此衍生出文件遺失,轉繼承及代位繼承的情況出現,增加繼承公證的難度。故及時處理好遺產繼承是生者對死者心意的尊重,也是生者對自己權益的保護。

問63 【放棄繼承姑媽的遺產】律所同事接到了一個語氣不太友好的電話.電話一端一位男士在抱怨:“我姑媽在內地走咗,內地親戚做咩要我簽放棄繼承遺產聲明,關我咩事!”這位男士為什麼需要在香港簽放棄繼承遺產聲明?

同事聽著客戶在電話里的敘述,馬上意識到客戶應該遇到了轉繼承問題。同事就詢問客戶是不是最近爺爺或者奶奶剛過世。對方回答說是的。其後客戶再補充,爸爸過世很早,其後爸爸的姐姐即姑媽也過世,現在奶奶剛剛在內地過世。姑媽的子女要繼承姑媽的房產,內地公證處要求王生和他的母親簽放棄繼承姑媽遺產的聲明。同事耐心向客戶解釋了中國法律對繼承人順序及內地的轉繼承規則。其父親早逝,他和母親是奶奶遺產的繼承人。奶奶後於姑媽死亡,奶奶是姑媽遺產的繼承人,故導致王生和母親是姑媽遺產的繼承人。同事提供文件清單給客戶,為客戶起草《放棄繼承遺產聲明》。草案得到內地公證處同意後,在香港簽署《放棄繼承遺產聲明》,姑媽的子女順利辦理遺產繼承。

問64 【沒有死者香港身份證的內地遺產繼承】一位叫小俊的男士聯繫我們。他的工作需求是繼承母親在深圳的物業。物業是母親在1986年買入。小俊遞上他的香港身份證(1990年出生)和母親的香港死亡證(1999年死亡),母親的死亡原因是高處墮樓重傷自殺而亡(Suicideandself-inflictedinjurybyjumpingfromhighplace)。小俊又遞上爸爸的香港死亡證(2007年死亡)。小俊細聲向律師解釋,父母死亡時他還很小,不懂收集文件,沒有保留父母香港身份證,只有父母的香港身份證號碼。長大後搬家,偶然在父母遺物中找到父母內地的結婚證和母親名下深圳房產的房產證,才得知母親在深圳有一個物業。小俊已到深圳政府部門查詢,告知母親的房產證是真的。能辦理母親在內地物業的繼承嗎?

這是一個母親死亡二十多年後的繼承案件。工作團隊望著小俊,意識到委托人在不到二十歲的年齡,父母已雙雙離去。小俊成長的歲月一定過得不容易。如能協助他完成繼承深圳的物業,也可讓母親的福澤安慰他的人生,讓他過得稍稍好一點。律師向小俊解釋繼承內地遺產要大量的文件資料。其後問小俊在香港出生嗎?小俊回答是的,有香港出生證明(法定繼承文件的最重要證據)。工作團隊隨後指導小俊去政府入境處申請父母的身份登記文件證明,確定父母是香港身份證的持有人及確定父母的香港身份證號碼。其後,工作團隊再指導小俊在入境處香港婚姻登記處申請父母《無婚姻錄證明書》。小俊順利取得父母《無婚姻錄證明書》,政府登記的文件顯示,小俊父母的個人資料和婚姻登記登記資料是一致的,沒有矛盾和有衝突的記錄。
工作人員草擬《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並讓小俊交給內地公證處預審。內地的公證員十分配合,由於物業是上世紀八十年代買入的,根據物業當時的登記資料提出修正意見。《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草案得到公證處同意後,安排小俊在香港簽名並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同時安排完成後的公證文件副本轉遞到內地公證處。
兩個月後,在電話的另一端,小俊開心地告訴我們,母親內地的物業已經轉名到他的名下,謝謝我們的工作。那一刻,工作團隊覺得無比的開心。自己的工作不僅是在做繼承案件的《親屬關係和遺囑狀況聲明書》,而是在完成生活中愛的傳遞。